《涵江区交通运输局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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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管,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廉政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2025年8月25日,莆田市涵江区交通运输局制定印发了《涵江区交通运输局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重要内容解读如下。

  按照深入开展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及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工作的部署安排,针对涵江区政府投资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在科学决策、审批管理、采购招标管理、合同履约管理、设计变更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管理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层面作出统一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我区政府投资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决策审批、采购招标及建设管理程序,堵塞程序和制度漏洞,以推动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9.《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

  11.《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20〕47号)

  12.《莆田市涵江区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制定莆田市涵江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涵财〔2025〕12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一)起草阶段。6月16日,涵江区交通运输局组建了《管理办法》起草专班,专班成员由局工程股、财务股、农路中心、质监站等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在起草前期,起草专班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资料收集与整理,全面梳理了国家及地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同时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和其他地区在小规模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与创新做法,为后续起草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在起草过程中,起草专班多次召开内部研讨会,围绕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的关键问题展开深入讨论,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核心框架和重点内容,于7月18日形成初稿。初稿完成后,为进一步优化完善,起草专班又结合实际调研中收集的意见建议,对初稿进行了细致修改,重点对部分条款的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调整,于7月20日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情况。涵江区交通运输局于7月21日、8月11日两次向区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及管委会和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9条,采纳4条。

  本办法所指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为完成工程所需的除勘察、设计、监理以外的其他工程类服务采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办法》坚持严格规范、问题导向、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10章、65条措施。其中,第二章项目决策审批、第三章采购招标管理、第四章合同履约管理、第五章设计变更管理是核心内容。

  第二章是项目决策审批,明确了工程项目的决策审批流程和工程项目控制建设总投资的依据。

  第三章是采购招标管理,明确了工程项目选择采用不同采购招标方式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情况、监管主体等,又对采购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的编制及采购投招标的基本流程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第四章是合同履约管理,对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及备案,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与返还,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的办理,建设单位的现场监管职责,参建单位的市场行为标准要求及违约处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办理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

  第五章是设计变更管理,明确了工程项目应严格按规定履行设计变更事项备案审批程序,规定了可申请变更的情形及办理变更手续的规范要求。推行设计变更公示制度,不同规模的工程按累计增加造价的不同情况实行变更分类管理,严格控制突破限额的变更。

  第六、七章是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明确了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基本方针和重要理念,分别界定了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责任,强调了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压紧压实各方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章是竣工验收管理,优化了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验收流程,规定了质量缺陷期及到期验收要求,明确20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需办理交竣工验收检测手续,强调工程项目档案的全流程管理要求,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验收活动的督导与违规处理职责。

  第九章是监督管理,明确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通过 “双随机” 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含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国有企业资金等)投资,且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各类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水运工程,桥梁建设与维修工程,安保工程,养护工程,道安工程以及与公路、水运工程相关的附属设施工程。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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